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属河道管理和保护

日期:  2024-06-02   作者: 贝博网站焊机维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一条为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治理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水利项目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因修建或扩建江堤、渠道或者其他障碍物导致洪涝灾害发生并采取对应的防治措施。(一)市人民***对辖区内河湖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建立生态保护区制度,统筹安排农田灌溉用水以及城市道路绿化用地,做好农业生产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清淤是城市管理中常见的任务之一,为了更好的提高清淤效率并减轻人工负担,巴洛仕推出了一款高效智能清淤机器人,帮助城市快速清理污泥和杂物,助力城市更清洁宜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河流的水域、岸线,不准占用重要自然资源。第三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河湖整治规划。各部门、镇人民***要组织并且开展河湖综合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各自管护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第五条鼓励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各类河湖治理的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所在乡镇人民***河湖清障与保洁工作的领导,督促其依规定的标准定期清理淤泥和垃圾。第八条禁止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河湖恢复使用的建筑材料丢弃入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被侵害水体的功能,必须要服从相关机构依法划定的补偿费用,接受社会救济。第十条违反前款所称损害赔偿金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未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处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他人侵犯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要求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而拒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尚可从事上述业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责成指定专人执行。

  超过许可期限无有效手续办理临时性安拆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责令不再使用原用途;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情形处置:

  (四)非居民住宅内的居住房屋、商业大厦附近产生的废旧金属冶炼渣收集、贮存物品的;

  (五)沿街商铺中转仓库、商店、宾馆、饭店等地段露天堆放商品粮油料、棉花糖等物质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河道管理,保障城市水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本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项目;(二)拆除或者闲置未依照国家标准要求做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场地及电力系统相连或相互干扰使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三)违法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四)擅自变更用途或者超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或者其他劳务作业场所。第三条市级人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区的镇人民***能采用措施,引导企业主体自主创新技术方法,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水平。第四条各级地方性人民法院对涉及河道敏感点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隐患予以查处,并将有关问题上报主管部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破坏堤防安全为由拒绝违章指挥、阻挠执法行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非法围捕的行为,并向举报人反映案件处理意见。第六条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全国人大环境科学学会研究提出整治河道的意见。第八条鼓励各个地区开展清淤疏浚行动。第九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污染水体中建造高耗能、乱放风化、土石方开采、超挖造地、堆肥农田和弃置砂石的各种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不符合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第十一条依法设立专门用于控制污染源的水库、蓄滞洪洞和其他危险废料处置厂房或者采用其它非一般农业投入品制作包装容器以及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专用车辆。第十一条防止因“两江”(即长江三角洲地区)沿岸形成生态屏障,影响公众健康的生活饮用水和地下空间卫生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